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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绍华与被告田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绍华,田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341号原告:于绍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田春雨,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于绍华与被告田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绍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春雨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绍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田春雨偿还饲料款33000元、利息3690元;2.诉讼费由田春雨负担。事实和理由:田春雨多次在于绍华处购买饲料,累计欠饲料款33000元,2011年06月20日,田春雨为于绍华出欠条一张,出欠条后,田春雨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于绍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于绍华的诉讼请求。田春雨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绍华经销饲料,田春雨多次在于绍华处购买饲料。2011年06月20日,田春雨为于绍华出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饲料款33000元,并约定如果年前未给10000元不打利,剩余打利年底付清。上述事实,有田春雨签字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云春雨欠于绍华饲料款33000元、利息3690元应予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田春雨应偿还所欠于绍华饲料款33000元、利息3690元。综上所述,于绍华要求田春雨偿还饲料款33000元、利息36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田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于绍华饲料款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欠于绍华饲料款13000元、利息3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田春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