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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树飞与沈怀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飞,沈怀兵,李让玉,葛士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883号之一原告:葛树飞,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怀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第三人:李让玉,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第三人:葛士礼,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葛树飞与被告沈怀兵、第三人李让玉、葛士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葛树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树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葛树飞负担。审 判 长  钱同雷审 判 员  杨贵莲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蒋顺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