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志扬与仇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扬,仇新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4151号原告黄志扬,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少龙,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新权,男,汉族,1965年2月9日。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余本金336000元及支付相关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涉案实际出借本金为392000元。因原告未提交律师费票据,故其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仇新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志扬归还尚欠借款本金325802.6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25802.6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陈雪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