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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帅与李有太、邯郸市世元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李有太,邯郸市世元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290号原告:杨帅,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李有太,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磁县。被告:邯郸市世元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107国道马头派出所北50米路西。原告杨帅与被告李有太、邯郸市世元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5)峰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原告杨帅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冀04民终5663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杨帅负担。审判长  游明辉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陈焕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