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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被告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4120号原告:张斌,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传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33634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晨光塘山头。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斌诉被告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麒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传江,被告百胜麒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柯、孙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百胜麒麟公司支付其违约金3931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百胜麒麟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2日,其与被告百胜麒麟公司签订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购买了位于南京市××东郊小镇××街区××楼××室××房屋××套。其因家中有未成年子女,尤为重视房屋周围环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多次询问百胜麒麟公司现场销售人员××室房屋旁边有无变电站等其他设施。但被现场销售人员明确告知该××室房屋正西面临山,房屋与山体之间无变电站或其他设施,并向其展示了销售现场沙盘。基于百胜麒麟公司的上述宣传,其购买了××室房屋,单价为18706元/平方米,比同批开盘的类似18号楼××室房屋单价多出2691元。临近交房时,其经现场勘验发现,在其购买的××室房屋正西与山体之间建有两座变电站,距离其所购房屋仅10米左右,与百胜麒麟公司当时的宣传完全不符。百胜麒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导致其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贬损,其多次找百胜麒麟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但均未果。被告百胜麒麟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张斌的诉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其与张斌之间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图中已经标注了变电箱的位置;2、在不利因素公示图中,也已注明了变电箱的位置;3、销售现场沙盘模型的标注仅供参考,最终以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因此其并不构成违约。第二,变电箱并非地面构筑物,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保持3米以上,电气标准距主体建筑1.5米以上。而本案中,所建设的变电箱距离张斌购买的20号楼××室房屋12米左右,设计部门出具的图纸上的距离是9.65米,因此变电箱的位置是符合国家要求的。变电箱并非地面构筑物,不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尽管如此,规划部门仍进行了审核,从具体影响上看并没有对张斌构成任何损害。第三,张斌购买的××室房屋是在两排别墅中间排的位置,该20号楼是三单元构造,张斌的房屋是西边户,靠近山坡,是山景房。而18号楼是四单元构造,紧挨十几层的小高层,18-××室是中间单元,并非边户,所以张斌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在空间密度,还是在位置上都是优于诉状中所比对的18-××室的,张斌依18-××室的房价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没有依据。综上,其与张斌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张斌在购买房屋前对房屋位置、价格、变电箱的存在是充分了解的,且变电箱是任何小区都必备的配套设施,现在建设的变电箱也已超出法定的标准距离,对张斌没有造成其他任何损害,构不成其对买卖合同违约的事项。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原告张斌与被告百胜麒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约定由张斌购买南京市××东郊小镇××街区××楼××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46.08平方米,单价为18706元/平方米,房款合计2732572元。合同附件1为十二街区总平面图,该图对案涉房屋西侧开放空间控制线处“室外箱变”作了特别标示,并提示:“1、本图为总平面示意,依据目前规划审批文件及相关设计文件编制。2、室外配电设施仅为示意,以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最终设计文件及现场建造为准。……”。张斌在该总平图骑缝处签名。合同“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中第六条对交付使用作了补充约定:“……4、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乙方(张斌)房屋前后或者地面花园所在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排风竖井等设施,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上述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安置状况……”。合同签订后,张斌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6年8月,案涉房屋西侧建造了变电箱一组。另查明,在案涉房屋所在的东郊小镇第十二街区管线总平面图上显示,在案涉房屋正西侧9.65米处规划设有室外箱式变压器一组。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经现场勘验发现,在距案涉房屋正西侧10米处建有室外变电箱两台,现场无明显噪音,且变电箱周围种有植物类遮蔽物。2016年11月,原告张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百胜麒麟公司支付其违约金。审理中,张斌称百胜麒麟公司销售人员在售房时告知其变电箱在案涉房屋西侧的山上,现场沙盘模型并未标出变电箱的位置,但现在变电箱却建在了其房屋正西侧不远处,造成了其房屋的价值贬损。为证明其上述陈述,张斌提交了沙盘模型的照片、变电箱现状照片、南京新闻综合频道12345采访记录等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百胜麒麟公司经质证,对变电箱的现状照片没有异议,但沙盘模型的照片并不完整,新闻采访等并不能作为证据,且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变电箱的位置进行了约定,并标注了位置。同时,百胜麒麟公司提交了不利因素公示图、沙盘标注照片、设计图纸,证明其确已公示并提醒了张斌关于变电箱的存在,且变电箱的建设符合规定;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变电箱的位置距离案涉房屋较远,对张斌没有造成影响;提供了物价局审批通过的商品房价目表,证明在销售房屋时已经考虑到了变电箱的设置对案涉房屋价格的影响。张斌经质证,对不利因素公示图、设计图纸,现场照片、商品房价目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并不能达到百胜麒麟公司的证明目的,且不利因素公示图、合同附件的总平图、沙盘照片、与规划图中关于变电箱的位置并不一致,影响了其选择权,如果百胜麒麟公司据实告知变电箱的情况,其就不会购买案涉房屋;对沙盘标注照片不认可,在购买房屋时,沙盘上并没有关于变电箱的公示。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东郊小镇十二街区规划管线总平图”、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不利因素公示图、商品房价目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斌与被告百胜麒麟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且具备买卖合同基本要素,成立并生效。合同的附件及其他约定属于合同的约定内容,百胜麒麟公司在附件的十二街区总平图中已经标明了在案涉房屋西侧开放空间控制线处有变电箱,并在双方的其他约定中予以说明,尽到了合理明示的义务。张斌作为购房者,在购房前也已被告知在案涉房屋西侧附近会建有变电箱,故张斌应当已经了解并知悉变电箱的存在及可能的不利影响,并非完全不知情。变电箱的存在并未侵犯张斌的知情权,也未违反合同的约定,符合国家规定及标准,故对张斌要求违约金的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97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汤战鹏代理审判员  郭 辉人民陪审员  刘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玮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