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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与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XX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XX秀,刘焕珍,汪敬华,汪敬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5民初4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和平路33号。负责人:沈雁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德山里。负责人:秦钱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XX秀,女。被告:刘焕珍,女。被告:汪敬华,男。被告:汪敬龙,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与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XX秀、刘焕珍、汪敬华、汪敬龙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被告XX秀、汪敬华、汪敬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刘焕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利息11158.23元,合计611158.23元;2、XX秀对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刘焕珍、汪敬华、汪敬龙在继承汪观清遗产的范围内对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1项为:要求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逾期加罚息50%)。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4日,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期限为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年利率为5.22%。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了担保,担保额为借款的80%,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原告和汪观清及XX秀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2017年6月9日,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代偿了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37460元,合计2437460元,尚欠借款本金600000元及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XX秀辩称,担保的事实清楚,担保合同上的字是答辩人签的,但答辩人没有偿还能力;原告陈述的其他事实不清楚。刘焕珍、汪敬华、汪敬龙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不清楚;汪观清死亡后,答辩人已放弃遗产继承并进行了公证,故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XX秀、汪敬华、汪敬龙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期限为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年利率为5.22%的事实。XX秀、汪敬华、汪敬龙表示不清楚。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3、保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XX秀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秀认为属实,汪敬华、汪敬龙表示不清楚。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4、农行信贷管理系统凭证查询记录复印件、华龙麻业还贷利息明细复印件各1份,证明华龙麻业截止2017年6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60元及利息11158.23元。5、《保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贷款300万元的80%承担保证责任。6、保证金支付回单复印件1份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还贷利息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2017年6月9日,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金240万元及利息37460元,即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此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即本案的诉讼标的。上述证据4-6,XX秀、汪敬华、汪敬龙表示不清楚。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汪敬华、汪敬龙向本院提交了:公证书复印件4份及《新安晚报》报纸1份,证明XX秀、刘焕珍、汪敬华、汪敬龙于2017年3月8日、3月9日在旌德县公证处办理了放弃遗产继承权申明书并刊登在2017年3月14日《新安晚报》A11版。原告及XX秀认为属实。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XX秀、刘焕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上述的证据认定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为:2016年6月14日,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期限为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年利率为5.22%,按月结息,逾期加收罚息50%。同日,原告依约发放借款300万元。同日,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的80%向原告提供了担保,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汪观清及XX秀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汪观清及XX秀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6月9日,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代偿了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37460元,合计2437460元,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20日后的利息。另查明,汪观清于2017年2月27日死亡,刘焕珍系汪观清之母,XX秀系汪观清之妻,汪敬华、汪敬龙系汪观清之子,上述四人均为汪观清的法定继承人,分别于2017年3月9日、3月9日、3月8日、3月8日在安徽省旌德县公证处办理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2017年3月11日,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秦钱富为公司执行董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汪观清、XX秀签订《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代偿了借款本息共计243746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X秀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刘焕珍、汪敬华、汪敬龙在汪观清的遗产处理前已放弃继承,且三人表示对汪观清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三人在继承汪观清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XX秀抗辩认为其无力承担保证责任,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刘焕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2017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22%并加罚息50%计算)。二、被告XX秀对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XX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家青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宏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