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安辉、刘春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辉,刘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胡安辉,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刘春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辉与被执行人刘春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接收执行通知等文书后,当场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