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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安辉、刘春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辉,刘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胡安辉,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刘春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辉与被执行人刘春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接收执行通知等文书后,当场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