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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索尔家具有限公司与平昌县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索尔家具有限公司,平昌县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975号原告:成都索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陈敬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红,女,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县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琼。原告成都索尔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索尔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索尔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索尔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昌县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元,依法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平昌县辉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姝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