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洋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775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西洋。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江西洋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因江西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江西洋的住所地法院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但无果。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西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戴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