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景峰、许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峰,许琰,陈恒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景峰,男,生于1973年12月3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许琰,女,生于1983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恒志,男,生于1985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峰与被执行人许琰、陈恒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管、工商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淄博市高新区中德亚运村二期一套经济适用房,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同意延期执行该房产,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文明审判员 张 洪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