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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袁俊秀、兰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俊秀,兰滨,张桂苓,李华,李丽,王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袁俊秀申请执行人:兰滨被执行人:张桂苓被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王树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俊秀、兰滨与被执行人张桂苓、李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伊西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