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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艳春与赵庆全、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春,赵庆全,高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春。被执行人:赵庆全。被执行人:高建立。申请执行人李艳春与被执行人赵庆全、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0.00元、律师费5500.00元、利息15000.00元(该利息计算3个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765.00元,合计275265.00元。利息给付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为止。2、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标的款270000.0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465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贺桂海代理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