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青连、闫国锋、闫国兵、闫莉莉与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青连,闫国锋,闫国兵,闫莉莉,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吕青连,女,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闫国锋,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闫国兵,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闫莉莉,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青连、闫国锋、闫国兵、闫莉莉与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永执字第135号之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强胜集团有限公司查封的油罐2个,电子磅2个。执行中,案外人王有根提起异议之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本院查封的强胜集团名下的两个地磅、两个油罐归王有根所有。王有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强胜集团有限公司两个油罐,两个电子磅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