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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某诉芦某拖欠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芦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90号原告:贾某被告: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芦某拖欠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朱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