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某诉芦某拖欠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芦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90号原告:贾某被告: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芦某拖欠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朱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