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甘建文诉朱建国、王凤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建文,朱建国,王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甘建文,男,1967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建国,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凤琴,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吴利民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6306元、案件受理费1073元、执行费36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建文与被执行人朱建国、王凤琴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不要求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裁定如下:终结(2012)吴利民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