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亲)、张洪寿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亲),张洪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锁坤之父亲):沈庚法,男,1941年2月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洪寿,男,1946年11月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原告张洪寿与原审被告沈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1)丹导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沈锁坤于2014年8月21日遇车祸死亡,沈锁坤之父亲沈庚法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沈庚法称,原审判决书上讲“沈锁坤在蒋墅镇开办塑料厂期间于2009年2月20日、21日、3月14日,五次向被申请人借款55000元”,但沈锁坤于2008年底就撤回家了。判决书上讲“沈锁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经查是法院将沈锁坤阻止在法庭外,何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送达记录上说家里无人,可是再审申请人两口子及孙子天天在家。被申请人第一次借据所写“鎖、貳”是繁体字,而现在法院卷宗内的借据上的“锁、贰”却是简化字。现请求撤销(2011)丹导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要求收回丹阳市人民法院开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回假证据里的20000元利息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沈锁坤在原审判决后既未上诉,也未申诉,该案已经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沈锁坤2014年8月去世后,沈庚法作为沈锁坤的继承人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故再审申请人要求对原案进行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沈庚法要求收回丹阳市人民法院开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回20000元利息款,其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庚法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徐文元审判员 张建红审判员 蔡腊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