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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付成与史彩娥、马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成,史彩娥,马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付成,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史彩娥,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马选龙,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选龙、史彩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成10万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付成、史彩娥、付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经申请执行人付成申请,2016年7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选龙、史彩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马选龙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双沟镇宁徐路西侧(农贸市场.凤凰花园)20幢9的房产已被法院强制拍卖,现已执行到位38581.96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成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2页/共22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