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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燚与黄少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燚,黄少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832号原告:马燚。被告:黄少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原告马燚诉被告黄少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燚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燚撤诉。审判员  谢永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