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万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包头世茂雅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包头世茂雅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079号之一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万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淑霞,经理。被告:包头世茂雅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南排西河楞村。法定代表人:汪东,经理。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万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包头世茂雅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