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9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朝伟与郑刚、伍映霞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朝伟,郑刚,伍映霞,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9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朝伟,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郑刚,男,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伍映霞,女,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同德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5346864-X。法定代表人:郑刚,经理。关于赵朝伟、饶成兵与郑刚、伍映霞、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等。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分别作出了(2016)渝01执937号之一、9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刚名下车牌号码为川E×××××的长安汽车一辆和被���行人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同德路2号(陕汽4S店#8号综合楼)(不动产权证号:201414488、201414490)予以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龙能春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的情况,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天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