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扶菲菲、胡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菲菲,胡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194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被告扶菲菲,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胡孝明,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扶菲菲、胡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扶菲菲、胡孝明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