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连芝与盖余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芝,盖余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013号原告:李连芝,女,193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盖余斌,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芝诉被告盖余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振顺审 判 员 李成立人民陪审员 周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