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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雪飞与陈会洪、吴燕、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飞,陈会洪,吴燕,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赵雪飞,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陈会洪,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吴燕,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会洪之妻。被执行人: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大营村。法定代表人:陈会洪,汉润水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融润建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赵雪飞与陈会洪、吴燕、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雪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庆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