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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芹与徐立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立中,朱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1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中,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光辉,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芹,女,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上诉人徐立中因与被上诉人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立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朱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朱芹向其转账4.5万元虽然是事实,但该笔款项只是周某借用其银行卡过账,并非其向朱芹借款。朱芹与周某关系密切,存在长期资金往来,当时其并不认识朱芹,而是在所谓借款发生后通过周某才认识朱芹,朱芹向其出借款项不写借条也不约定利息,不合常理。一审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其与朱芹之间的借款并不合适。被上诉人朱芹辩称:其4.5万元就是借给徐立中的,和周某没有关系。当时借钱时,徐立中说过几天就还,所以其就没有让徐立中打借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立中归还借款4.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5日,朱芹通过银行向徐立中转账4.5万元,徐立中认可收到该4.5万元。诉讼中,朱芹陈述徐立中向其借款4.5万元,其就借了,但是徐立中一直未归还。徐立中陈述,4.5万元是其朋友周某借的,其银行卡只是借给周某过账,钱是周某拿走的,但是徐立中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本案中,朱芹向徐立中转账4.5万元的事实,因双方均认可,予以确认。徐立中抗辩,认为该笔钱不是借款,系其他人的债务,其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徐立中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朱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徐立中系败诉方,依法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徐立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芹归还借款4.5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徐立中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徐立中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7年1月24日,徐立中(手机号码150××××6885)和周某(手机号码151××××9995)之间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某认可该笔借款系其向朱芹所借,只是借用徐立中的银行卡过账,实际借款人是周某。2、证人周某到庭陈述:其和徐立中还有朱芹都是好朋友。2015年12月5日,徐立中用他的银行卡帮其转账了4.5万元,这个钱是其借朱芹的。证人尤某到庭陈述:徐立中是其从小一起玩大的朋友,朱芹是其朋友周某的女朋友。当时其和徐立中正在无锡市春秋旅行社喝茶,徐立中接到周某的电话,说暂时要转笔钱到他那里,然后徐立中就将银行卡账号和户名告诉了周某,好像是广发银行。3、2017年3月20日,周某出具给朱芹的还款协议,证明周某欠朱芹7.5万元,当天在胡埭派出所归还了5万元,还欠2.5万元。7.5万元包括了徐立中转账的4.5万元。经质证,朱芹后认为其和周某确实有借贷关系,胡埭法庭正在审理中,但是和本案无任何关系。尤某所说的不是事实,其和周某根本不是情侣关系。周某还款协议中的7.5万元不包括本案的4.5万元。二审争议焦点是:朱芹与徐立中之间是否存在4.5万元的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朱芹向徐立中转账4.5万元的事实,因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徐立中抗辩该4.5万元是其朋友周某所借,其银行卡只是借给周某过账,实际借款人是周某,但徐立中一审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周某的证言也不足以使人对朱芹与徐立中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关于徐立中与周某之间,由双方另行处理。综上,徐立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徐立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赵 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窦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