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沙亮与沈树春、吴志学、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树春,吴志学,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异72号案外人沙亮。申请执行人沈树春。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志学。被执行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树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树春与被执行人吴志学、被执行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沙亮对本院(2016)吉07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松原市宁江区××××14幢101号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沈树春于2017年8月2日自愿解除对该房屋查封。沙亮据此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沙亮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亮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秋铧审判员 范雪慧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艺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