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文、张振宇与被告张文东房屋卖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文,张振宇,张文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95号原告:张洪文,男,汉族。原告:张振宇,男,汉族。被告:张文东,男,汉族。原告张洪文、张振宇与被告张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洪文、张振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文、张振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文、张振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张洪文、张振宇负担。审 判 长 栾良玉审 判 员 陈真义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