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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文、张振宇与被告张文东房屋卖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文,张振宇,张文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95号原告:张洪文,男,汉族。原告:张振宇,男,汉族。被告:张文东,男,汉族。原告张洪文、张振宇与被告张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洪文、张振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文、张振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文、张振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张洪文、张振宇负担。审 判 长  栾良玉审 判 员  陈真义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