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阿的尔哈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的尔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612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阿的尔哈,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动执行阿的尔哈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0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阿的尔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的尔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阿的尔哈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