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四家子镇某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四家子镇某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45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四家子镇某村委会,住所地敖汉旗四家子镇。法人代表:顾某,村主任。原告陈某与被告四家子镇某村委会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