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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闫杰与民勤县九州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杰,民勤县九州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862号原告:闫杰,男,民勤县人。被告:民勤县九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蒲红公路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陈国兵,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国兵,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杰诉被告陈国兵、民勤县九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闫杰负担。审判员  邱进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委乐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