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8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24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益街**号。法定代表人:何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欧凌,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兰。原告(即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川0191财保5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173302.6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实际保全情况:对被申请人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蓬安县金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限额5173302.65元予以冻结。】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在价值5173302.65元范围内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金龙书 记 员 冷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