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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松,刘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760号原告:高岩松,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泉镇森威幸福里花园小区40号6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泉镇森威幸福里花园小区40号60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岩松与被告刘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