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松,刘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760号原告:高岩松,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泉镇森威幸福里花园小区40号6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泉镇森威幸福里花园小区40号60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岩松与被告刘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