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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四川敬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广电星空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敬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广电星空电视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228号原告:四川敬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永安街21号2栋1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被告:四川广电星空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志冲。原告四川敬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电星空电视购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四川敬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83元,但原告四川敬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四川敬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敬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金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