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洪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23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洪,男,生于1975年5月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洪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王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实申报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洪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洪在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008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回龙湾分理处账户有存款人民币9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银行存款110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洪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