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3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袁立香、傅必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立香,傅必勇,赵翠红,马宣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立香(曾用名袁和珍),女,汉族,个体,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傅必勇,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赵翠红,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无业,住址,系傅必勇妻子。被执行人:马宣叁,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兰天社区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立香与被执行人傅必勇、赵翠红、马宣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傅必勇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必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