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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某某、谢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谢某某,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3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1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筠阳街办沿江东路月亮湾(产权证号为:×××)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筠阳街办沿江东路月亮湾(产权证号为:×××)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