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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诗洋与郑诗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诗洋,郑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郑诗洋,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郑诗军,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郑诗洋与郑诗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92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诗军应赔偿6968.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共7003.8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诗军一卡通上每年有补助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诗军在石泉农商银行江南支行一卡通账户,现申请执行人郑诗洋同意每年执行被执行人郑诗军一卡通账户上的存款直至执行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今后受政策变化一卡通上无补助款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常壮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