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3执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奉化市虹帆印刷有限公司、奉化市华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虹帆印刷有限公司,奉化市华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46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虹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江口街道陈傅村,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2724-9。法定代表人:杨常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奉化市华福五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松岙镇上汪村振兴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8042729-0。法定代表人:袁平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虹帆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华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虹帆印刷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华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华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虹帆印刷有限公司货款35019.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9元、保全费370元,执行费435.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