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德元、何建东、吴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元,何建东,吴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卢德元,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何建东,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惠敏,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卢德元与何建东、吴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何建东、吴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建东有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建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