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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东与詹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103号原告:何东,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饭店生活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詹洪,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何东与被告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何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