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广场分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广场分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1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广场分公司。负责人:王湛源,总经理。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湛源,总经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广场分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梅雪芳审 判 员 孙国臻人民陪审员 孙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卢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