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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海莆仙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莆仙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290号原告:青海莆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青海物产物资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朝龙,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黄河沿14号8层802室。法定代表人:胡明,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城关中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成克范,公司总经理。原告青海莆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莆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259元,减半收取9130元,由原告青海莆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