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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贺彦廷与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彦廷,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贺彦廷,男,生于1966年1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赵志刚,男,生于1966年6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贺彦廷与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2016)豫1222民初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2月1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彦廷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205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朋军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