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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丽芹与刘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芹,刘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023号原告:林丽芹,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松涛,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林丽芹与被告刘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丽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松涛经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丽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装载机一台,成交价16000元,先付10000元,欠款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兹欠林丽芹人民币陆仟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松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收款收据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刘松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有欠条、收款收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双方买卖关系清楚、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买受人,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拒不履行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义务,该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综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6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松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松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丽芹货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松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星人民陪审员 陈  学  茂人民陪审员 郭  素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海燕(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