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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万济峰、唐魁等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济峰,唐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526号原告万济峰,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唐魁,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济峰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