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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萍、庄文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萍,庄文天,九寨沟县藏云露乳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钟萍,女,汉族,1967年3月2日,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庄文天,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九寨沟县藏云露乳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永丰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5553460613T。法定代表人阮忠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萍与被执行人庄文天、九寨沟县藏云露乳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文天、九寨沟县藏云露乳酒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萍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院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