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永善、高新华、赵涛、高建华与柳启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善,高新华,赵涛,高建华,柳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善。申请执行人高新华。申请执行人赵涛。申请执行人高建华。被执行人柳启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善、高新华、赵涛、高建华与被执行人柳启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3158号、(2017)陕0116民初3137号、(2017)陕0116民初3129号、(2017)陕0116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启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启敏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尚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