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异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灿峰、代永强与���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灿峰,代永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145号案外人:杨垚,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张灿峰,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代永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绸缎街(乌江民族广场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98578C。法定代表人:梁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灿峰、代永强与被执行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垚于2017年7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垚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我向美腾公司购买的彭水县×××房屋(以下简称水天阁房屋),请求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中止该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2015年5月6日,杨垚(乙方)与美腾公司(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美腾公司将水天阁房屋销售给杨���,总成交金额为2796400元,按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付款,第一期首付为1396400元,代收费121648.2元;第二期余款1400000元整在甲方交付给乙方房地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后杨垚向美腾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396400元和代收费121648.2元。2016年3月18日,美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光华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杨垚购买临江花园门面壹间,由于没有按时办证,我认可同意补贴利息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18日止,补贴人民币426000元(大写肆拾贰万陆仟元整)。欠款人:梁光华。2016年3月18日。”2017年3月28日,本院查封了水天阁房屋。另查明,2016年11月1日,杨垚起诉请求美腾公司支付补贴利息426000元。2017年3月27日,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美腾公司支付杨垚426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杨垚提交的买卖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水天阁房屋在查封前已由美腾公司出售给了杨垚,本院对该房屋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彭水县×××房屋的执行。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殷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