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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君伟与汪永军、汪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君伟,汪永军,汪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459号原告:严君伟,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永军,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汪菊荣,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严君伟与被告汪永军、汪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严君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严君伟负担。审判员  吴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方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