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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优尼维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优尼维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71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雍,公司员工。被告:沈阳优尼维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105-2号。法定代表人:崔静文。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优尼维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江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柯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