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执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国志与袁登高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志,袁登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387号申请人:赵国志,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袁登高,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申请人赵国志与被申请人袁登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国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登高财产或存款1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登高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赵国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鲁进 搜索“”